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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公务员法体检特殊标准是否合理_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一般什么不过

作者:圆梦 164 ℃

    HI,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务员法体检特殊标准是否合理,以及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一般什么不过对应的知识点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,可以说体检现在是跟我们生活戚戚相关的,无论是就业和生活中都离不开,入职体检不合

HI,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务员法体检特殊标准是否合理,以及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一般什么不过对应的知识点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,可以说体检现在是跟我们生活戚戚相关的,无论是就业和生活中都离不开,入职体检不合格往往也很麻烦,不过有了我们公务员体检咨询网,也不需要担心什么的,关于体检不合格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解决!

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

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如下:

1、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执行的职位及项目。

2、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,要保持安静,减少外界干扰。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。

3、考生体检前,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。

4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。

5、佩戴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,再进行视力检查。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。

6、色觉检查: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。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《色盲检查图》,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《色觉检查图》,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-80cm为标准,不得使用有色眼镜,考生须在3-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。

7、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:

(1)检查者从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,在3-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。

(2)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,让考生在3-5秒内从红、黄、绿、蓝、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。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。

8、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,色盲者也不合格。

9、嗅觉检查:用醋、酒精、水三种,全能辨别者为正常,能辨别1-2种为迟钝,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。

10、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,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。

11、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。

12、文身:是指皮肤刺有“点、字、图案”,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。

13、肢体(包括脊柱)功能障碍: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、畸形、麻痹等,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。

14、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字的表述方法:凡用“低于…”词表述的,不含该数值本身。

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是什么

“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”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。

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,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。

扩展资料

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适用于人民警察和其他职位。

人民警察职位

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.8,不合格(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)。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、信息通信、网络安全管理、金融财会、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、交通安全技术、安全防范技术、排爆、警犬技术等职位,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.0,不合格。

第二条 色盲,不合格。色弱,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
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瘤、斑痣等),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、步态异常等),不合格。

第四条纹身,不合格。

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
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,不合格。

第七条 嗅觉迟钝,不合格。

第八条 乙肝病原携带者,特警职位,不合格。

第九条 公务员体检民航空中警察职位,身高170-185厘米,且符合《公务员体检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IVb级体检合格证(67.415﹙c﹚项除外)的医学标准,合格。

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、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、海上缉私查私职位、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,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《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》(海船员〔2010〕306号)。

其他职位

第十一条 色弱,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、海关货物查验职位、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、医学检验职位、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、仪器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,不合格;色盲(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),外交部门职位、机电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
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,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、登轮检疫鉴定职位、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,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,机电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,不合格。

第十四条 嗅觉迟钝,食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动植物检疫职位、医学检验职位、卫生检疫职位、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,不合格。

第十五条 传染性、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,医学检验职位、卫生检疫职位、食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、动植物检疫职位、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,不合格。

第十六条 公务员体检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,执行《公务员体检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的I级(67.115(5)项除外)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。

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,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《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》(海船员〔2010〕306号)。

参考资料:百度百科-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

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

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职位以下均为不合格:1、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.8;2、色盲、色弱;3、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;4、纹身;5、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;6、嗅觉迟钝;7、乙肝病原携带者;8、肢体功能障碍;9、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;10、传染性、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。详情如下:

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 (试行)

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。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,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。

第一部分 人民警察职位

第一条 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.8,不合格(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)。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、信息通信、网络安全管理、金融财会、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、交通安全技术、安全防范技术、排爆、警犬技术等职位,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.0,不合格。

第二条 色盲,不合格。色弱,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
第三条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瘤、斑痣等),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、步态异常等),不合格。

第四条纹身,不合格。

第五条 肢体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
第六条 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,不合格。

第七条 嗅觉迟钝,不合格。

第八条 乙肝病原携带者,特警职位,不合格。

第九条 公务员体检民航空中警察职位,身高170-185厘米,且符合《公务员体检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IVb级体检合格证(67.415(c)项除外)的医学标准,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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